单方面启动离婚程序的详细步骤包括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首先,要精心撰写离婚起诉书,这是最为根本性的文件之一;
其次,要充分准备诉讼离婚所需的各项证据资料,以确保诉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三步,将精心撰写的离婚起诉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送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核与接收;
接下来,法院会对你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做出受理或驳回的决定。
如果满足起诉的所有必备条件,应该在接到申请后的七个自然日内予以立案处理,并且通知申请人本人;
对于不符合起诉要求的情况,同样会在七个自然日之内出具裁定书,表示不予受理;
在此期间,申请人有权对裁定结果是否合适发出不服申述;
最后,在法院同意开始审理该起离婚诉讼之后,将在规定时限内将起诉书副本发送给被告方。
同时,法院还应在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起诉状副本转交给被告方,以便其能够在收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状。
在完成上述步骤之后,根据法院的工作计划,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者安排开庭日期,并分别发送传票。
开庭之前,法院将会通知当事人及其代表是否需要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员代为参加离婚诉讼。
法院会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批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发表判决意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