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贩卖毒品案件的取保候审阶段是否会进行开庭审理这个问题,我可以给您提供一些相关信息供您了解参考。
1、就取保候审这一法律概念而言,它是指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诸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关等具有司法职能的部门,对于没有被实际逮捕或者虽然已经逮捕但由于居留方式需要调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话语来说;
2、为了预防他们故意的逃避有关侦查、起诉与审判工作,这些司法机构必须依法指示并责令他们提供保证人或者直接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并同时向他们发出书面保证书,确保他们能够随时随地得到召唤、赶到现场接受问询,而不必采取实际的拘留手段来限制其自由,或者至少是在一段时间内取消这种拘留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