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就医诊疗所产生各类支付款项及由此工时损失而导致的收入降低;
二是在身体致残后为维持日常生活所需的必要开支及由于失去劳动力而造成的收入亏损;
三是残疾人赔偿金额,将依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基准,从确定残疾等级的日期开始,以二十年为期限进行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