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之明文规定,犯罪者应在缓刑考验期限届满之前,遵循相关法规的要求,如若需暂时改变居住地址或者跨越市、县级行政区划,须报请相关监管机构予以审批通过。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四条则明确指出:
被假释、缓刑或受到管制处分以及其它依法享有政治权力受限之人员,变更居住地址时,必须按照户口登记机关的流程,先由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进行批复,然后方可办理迁出手续;
迁至目的地以后,应迅速向当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入登记。《刑法》第七十二条
【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