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长辈因疏忽或过度管教行为,而导致亲子关系严重受损,甚至造成子女身体伤害,以至于最终失去了监护子女的合法权利时,他们的监护权便无法再行恢复。
这种恶性事件不仅严重违反了中国的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规范,也是一种恶意犯罪行为。
对此,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亦作出明确规定,如若父或者母因故意犯罪行为而被法庭剥夺监护权,除非他们在被伤害的孩子面前诚恳地忏悔并实际付出改正措施,并在他们提出恢复监护资格请求时,经过严肃公正的审查程序,法庭可考虑依据被监护者的真实意愿,尤其是那些拥有积极变化,且确实表现出懊悔之情的家长,方可重新赋予他们监护人的身份及职责。
然而,这一决定必须满足严格的条件与标准,以确保被监护者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同时也体现司法体制的公平公正原则。《民法典》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