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以下五类债权在破产宣告前已经形成并依法享有权利,有权参与到破产程序中来:
首先是无任何财产抵押担保的普通债权;
其次是虽然设有财产抵押担保,但债权人自愿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再次是被宣告破产时尚未完全到期的债权;
最后是由于破产宣告产生的事实,导致解除经济合同给对方当事人带来了经济损失的部分债权;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尽管债权人设立了财产担保,但是其所拥有的债权额超出了担保物价值,并且没有得到完全清偿的那部分仍然属于合法的债权范围内。《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