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劳动者有权利在提前30天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的情况下,终止他们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同样地,在试用期阶段中,劳动者也仅需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雇主,即可通告终止其个人及雇佣双方的劳动合约。
然而,如果是劳动者自主决定解约的话,则公司并不需要负上任何的赔偿责任;
反之,若劳动者未能如期提出这方面的申请,那么他就需要承担对用人单位所造成的相应的经济损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