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仲裁结果产生后,面临被诉公司已注销的情况时,可采取以下几种处理策略:
首先,若在劳动仲裁发起以前该股份公司即已办理清盘手续,当事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将其权益和责任的承继主体或者有关的负责人设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裁决申请;
其次,若在劳动仲裁进行期间而发生被诉公司被注销情事的,当事人有权更改或者添加被申请人,并请求相关责任人对于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予以履行实施;
最后,在以上两种途径均无法实施的情况下,当事人仍具备法律上申请法院对此类情形进行强制执行的权力。《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