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合同期满后,倘若雇主并未决定续约,那么劳动者有权提出续期请求。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雇主依然坚持不续约,则有义务向劳动者提供经济上的补偿。
然而,若雇主仍愿意维持或进一步提升原有的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约,但劳动者对此表示拒绝,则雇主无需履行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任。
经济补偿通常根据劳动者在本公司服务的年限来确定,即每满一年,便可获得一个月的薪酬作为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的服务时间超过六个月而不足一年,则这部分时间将被当做一整年来计算。
反之,如果服务时间不足六个月,那么雇主只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