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体内部安置的物品并不妨碍伤残鉴定工作的展开;
2.开展伤残鉴定同样受到时间方面的严格制约;
3.劳动能力鉴定原则上要求在受伤之后的两年内完成鉴定,然而某些永久性质的内置物可能需要更长时间的恢复期,因此即使存在内置物也可进入鉴定程序。
通常情况下,患者需在出院后进行伤残鉴定,但特殊损伤如骨折等适应症时,可能必须等到术后六个月才能进行相关评估。《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