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小区所涵盖之公共区域切实属于全体业主,依据相关法规,全体业主大会具备权力就公共区域的运用方式做出决议。
请注意,若有负责管理与服务的物业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想要全面地发挥公共区域的功能效益,那么他们应该在获得业主大会的批准之后方可展开运营活动,同时还应当尊崇业主的知情权,定期向公众披露有关收入和支出状况的信息。《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