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还彩礼争议事件的诉讼,依法具有其可行性。
在该类诉讼中,当事人有权主张将依照传统习俗所支付的彩礼原数退还。
人民法院应依据法定程序进行调查与核实,如证实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对其诉求予以支持:
首先,即便是双方缔结了婚姻关系,若尚未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其次,双方虽已登记结婚,却并未实际共同生活;
再者,在婚礼前就已经给予了彩礼,且因而使赠与人造成经济上的困难。
此种情况下,适用上述情形的第二项以及第三项处理方式时,必须以双方各自离婚为前提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