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由于行为者执行任务时的一次失误,直接引发了他人命丧黄泉的后果与情节,那么这将构成我们法律意义上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这个充满复杂性的学术领域里,过失可以分为两个不同的类型—即所谓的疏忽大意之过失以及轻视生命的过失。
首先,疏忽大意的过失主要是阐述行为人内心深处明明明白自己的某些行为有可能导致他人生命遭受威胁,但最终还是选择了忽视这样的风险。
其次,过于自信的过失则表现为,行为人明明已经意识到了自身的行为很可能会诱发他人的死亡结局,然而却依然坚信终究能规避这种悲剧的发生。《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