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涉嫌故意使用者,其持有的信用卡极有可能是通过非法手段制造而成,或是利用虚假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进行申请;
(二)当某张卡片到期或因其他原因被注销之后,依然有人在继续使用这位“死人”的信用卡;
记住,法律并不允许这种情况发生;
(三)未经授权的第三方,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盗贼”们-利用欺诈手段获取了他人的信用卡信息之后并加以滥用;
(四)出于其自身恶意目的,借此机会透支信用卡内的额度,以及严重违反有关规定,在未得到发卡银行催缴通知前不予还款。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所谓的“恶意透支”,实际上指那些以非法侵占他人财务为主要目的的持卡人,他们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既定的信用额度限制和还款期。
在此郑重提醒大家,务必按照相关条款做好信用卡债务偿还工作。《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