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此案例中,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遭受到劝退,并非是由于其无法胜任本职岗位引起的,而是在用人单位的经营策略发生变更后不当地解除了已签订的劳动合同。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即便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支付了劳动者的薪资待遇,仍应对劳动者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关于此种情形下的经济补偿标准,则应当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实际服务的年限为依据,每满一年就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
3、若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服务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整年的时间,那么经济补偿则应按照一整年来计算;
倘若劳动者在本单位不满六个月的时间便遭到辞退,那么用人单位也应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