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坠物致伤过程中,受害者应依据法律寻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若经过严谨的调查仍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责任人,除了能有力地证明自身并非侵权行为实施者之外,凡是有潜在可能性造成伤害的建筑物使用者都需对此作出赔偿。
在这些使用者先行支付了赔偿款之后,他们同样享有向真正的侵权人进行索赔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