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积金账户封存在未满六个月之期限能否提取的问题,我们在此做出详细解答。
然而,即使是这种情况,仍然需满足其他相关条件方可进行操作。
在此过程中,负责运营公积金业务的单位仅需认真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清册》以及《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三份重要文件,然后将其提交至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进行审批,最终便可为该职工顺利开启公积金账户。
倘若该职工在其他机构任职,那么原先封存的公积金账户仍需由原单位或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启封,具体流程将按照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
(三)、
(四)项
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