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必需具备相应的证据材料。
具体而言,应当提交以下六种主要证据资料以供分析审判:
首先是离婚起诉状一式二份以及副本各一份;
其次是能够明确证实其与被告双方的合法婚姻关系的结婚证书或是夫妻关系证明文件;
再次是详细列出夫共同财产的详单;
再者是直接反映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或是尚未破碎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则是关于对方存在过错行为的重要证据;
最后则为对方身份证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