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个人实施的诈骗活动,涉及金额达到人民币3000元或以上者,即被视为“数额较大”的情况;
而涉案金额达人民币3万元及以上者,则可看作“数额巨大”。
至于涉及金额高达20万元人民币之上的个人诈骗案件,我们将这类情况定义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然而需要牢记的是,尽管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确实是判定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关键要素之一,但绝非唯一决定性因素。
2.关于共同诈骗犯罪,必须按照行为人实际参入的诈骗额作为衡量其犯罪规模的尺度,同时综合考量行为人在整个共同犯罪中的角色定位、所起作用以及违法所得数额等多重因素来作出依法惩戒。
3.对于各类诈骗公私财产的行为,其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时,将会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追究。
若所涉数额较小(较大),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处罚,且需同时承担罚金的惩罚;
倘若数额巨大或是存在其它严重情节的情形,则将受到最少三年以上直至至长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伴有罚金的追加。
至于那些涉及金额异常庞大或者存有其它极为严重情节的案件,刑期将从十年起算甚至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且还需缴纳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在这里特别强调,如果还有任何其他的法律规定与此相冲突,均应遵照后立的法律条款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