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列举了一些允许特许经营者违约的情况,即特许人事先明确赋予行使单方面解除合约的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状况:
首先是被特许人和特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走向破裂;
其次,在合同期限内,被特许人如无正当理由而连续停业达一定时间(这通常会在合同内进行约定,通常设定为5日左右);
再者,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经过充分诚恳的协商并达成共识,一致决定终止合同,同时以书面文件向对方传达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意向;
接下来,举出第四种状况,即被特许人用欺诈的手段对特许经营者造成影响,如果一方运用欺骗或隐瞒事实等手段,使另一方在缺乏真正理解和同意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处于受欺诈方的权益可以请求国务院法院或是仲裁委员会予以撤销这份合约;
还有,当被特许人侮辱或损坏特许经营者的良好声誉为前提时,这便触犯了合同的条约;
最后,如果被特许人违反了特许经营的所有约定,在接到违约通知后的合适期间内,依然未能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的责任及义务来进行修正或改善,那么作为特许商人就有权利单方面终止该项合约。
此外,当被特许人由于行政干预导致无法继续展开特许经营活动,并且被法院判定构成法律上的刑事罪行,无法再进行特许经营活动的时候,特许经营者同样具有单方面解约的权利。
此外,倘若被特许人在收到要求支付相关甲方费用的正式通知之后的时间范围內,仍然没有偿清这笔款项,那么作为服务提供商的特许人也具备解除合约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