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拘留期间,行为人均享有释放的合法可能性;
2.若公安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并不符合应受刑事问责的标准,便有权利撤销案件,同时对该犯罪嫌疑人解除羁押,恢复其人身自由;
3.此外,当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时,公安机关须在接获到相关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应人员,并将实际执行情况即时告知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