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相关的聊天记录以及
证人能够明确证实该借贷行为确实存在、具体的借贷金额及日期,同时配以银行转账记录进行佐证,那么便具备了提
起诉讼追究
借款人法律责任的条件。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
当事人需将
起诉书递交给当地人
民法院,并按照被告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在实际操作中,如遇书写起诉书有困难的情况,可选择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负责将相关内容记录在案,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此外,根据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起诉书应详细记载以下各项内容:
(1)原告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址以及联系方式;
对于
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言,则需要提供其名称、住址以及法定
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以及联系方式;
(2)被告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址等;
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言,同样需要提供其名称、住址等信息;
(3)
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4)相关
证据及其来源,以及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
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