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被告方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委托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服务。
依据司法程序中的明文规定,无论是否自我辩护亦或是寻求权威人士的帮助,都应看成是被告人所享有的正当权益。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被告人没有选择权,他们必须接受法院指定的代理人的辩护援助,而这也是为了确保公平正义得以实现。
例如,当涉及到生活无法自理的残疾人(如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在审判过程中时;
当被告可能被判处死刑时等等。
此时,无论被告自身是否愿意,他们都得接受法院指定的代理人为其辩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