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双方在涉及离婚等事宜上无法达成共识时,可径直向地方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
而在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时,其义务是进行调节。
但若感情疏离达到不可收拾的地步,则调解无果后被认定为必须离婚;
要判定夫妻之情是否已经破裂,需从婚姻根基、婚内情感状况、引发离婚的缘由,以及现有的夫妻关系状况和是否存在破镜重圆的可能性等多层面去深入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