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需要确定使用侵犯专利权的产品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仍然需要考察使用者对于该产品是否为侵权的主观意识和认识程度。
换言之,若使用者在专利申请人提出申请之前已经依据自身需要生产出了同样的产品或实践了相同的方法,或是已切实做好制造、使用相关条件的准备工作,且仅仅是基于当前已有规模和范围继续进行生产或使用行为,那么可以被认定为并非不符合法定的专利许可要求。《专利法》第六十九条,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