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基于诸多不同情形,赠与合同赋予了赠与人两种撤销权——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
在属实符合任意撤销权行使条件时,即当所赠予之财产权利尚未发生实际变更之时,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经由公证机关公证确认或者涉及公益性质的赠与行为,赠与人则不可享有此项任意撤销权。
至于法定撤销权,它将触发于如下几种具体情况:
如存在对赠与人或其近亲属人身、财产权利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
或赠与人对赠与人负有法定赡养扶助义务却未能依法履责等;
此外还包括法定的其它诸如此类的情况。《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