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
非法拘禁与
故意伤害这两种
犯罪活动是无法进行
数罪并罚的。
其次,如果在实施拘
禁行动的过程中导致了他人受伤,并且该伤害达到了
轻伤二级以上,则我们将其视为故意伤害犯。
此时,非法拘禁的行为将被故意
伤害罪(重大
犯罪)所吸收,仅成立故意伤害罪一项
罪名。
关于非法拘禁及故意伤害并罚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就是当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出现故意伤害行为时,应当将之视为非法拘禁罪进行惩处。
而对于
轻伤的定义,需理解为由于物理、化学以及生物等多种外部因素对人体产生影响,从而导致组织、器官结构产生一定程度的破坏或部分功能障碍,但并未达到重伤级别且不符合轻微伤害的标准。
针对此情况,鉴定工作必须综合考虑外部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始性损害及其所带来的后续效应,如损伤发生时的具体情况、损伤引发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等。
在此基础上进行全方位分析与评定。
同时需要强调的是,任何人均不得故意非法实施有害于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若该行为致使受害者的身体受损状况达到轻伤以上级别,那么若受害者以故意伤害罪
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人就极有可能面临法庭所作出的相应
量刑惩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