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
家庭暴力离婚”的问题,
讼诉流程如下:
首先,您需撰写
离婚起诉申请书;
其次,收集保存任何与
家庭暴力事件相关的资料作为
证据;
接下来,携带两份已填写好的
起诉申请书、原始证据资料及其副本至被告
户籍所在地或双方共
同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居住地点所属的法院进行登记;
然后,由法院
立案庭审核申请是否得到批准并缴纳相应的
诉讼费用;
法院收到申请后,一般会在设定的期限内把
起诉书写本、证据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送至被告手中,并且为双方安排庭审时间,并向各自发放庭审通知书。
紧接着,只要签署
离婚调解协议,那么法院便有义务组织双方见面进行调解工作。
若双方顺利达成共识,则法院将出具
民事调解书;
反之,若未能达成谈判亦或是调解失败的话,庭审将会继续进行下去。
在审理过程中,如被告方刚开始不表示同意
离婚,法院一般会选择不予批准,这个决定对外宣称为他们的第一次
诉讼流程。
最后的审判阶段,双方均可聘请律师或其他
代理人参加,法院将会按照双方提供的证据和
诉讼请求做出判决,决定是否批准离婚,以及针对
子女抚养权、
财产分割等方面的问题做出裁决。
此时,法院将可能作出依法
撤销婚姻的判决,也有可能做出不予撤销的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