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某人在持有银行信用卡期间,初期能够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而后由于生活中的种种变故无法继续偿还(剩余款项需要一年时间进行偿还),那么这种情况是否就由此成立了诈骗罪呢?实际上,判断其是否构成诈骗罪,关键在于该欠款行为是否被认定为恶意欠款。
也就是说,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有意为之,并且怀揣着侵吞他人财物的意图。
恶意欠款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所需满足的条件包括:
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涉及向信用卡管理制度以及公有和个人合法拥有财产的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层面的表现形式主要是行为人通过制造虚假事实或掩盖真相的方式,巧妙地利用信用卡实施诈骗公私财产的行为;
3、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的社会成员,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组织均可以成为犯罪主犯;
4、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且必须是明确、直接性的主观意图,行为人必须对攫取他人财产的计划有所预谋,而非仅仅出于恶意透支。
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根据具体行为的差异,犯罪人的主观态度亦会有所改变。
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及失效的信用卡进行诈骗行为的犯罪分子,必须清楚认识到其所持之卡为伪造或失效的卡片,否则将无法构成这一罪名。
此外,在处理信用卡透支问题时,需严格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两种情形,并以此作为判断行为人性别恶的依据。
只要行为人对侵占他人财物有明确、直接的故意,便被视为恶意透支;
反之,则属于善意透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