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处理实践过程中,当需要判断某个信用卡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应该承担的债务时,法院所考虑的重要依据通常是这笔信用卡消费是否被主要地运用到了家庭共同生活所需之中。
假若确实如此,那么通常就可以将其划归为夫妻共同债务范畴内。
紧随其后的则是关于主张信用卡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一方的举证责任问题。
在确有实际的消费记录存在,且有相关原始凭证作为证据来加以佐证,同时这些消费产生于上述信用卡账号内的情况下,只有此时,才能够依据这些真实可信、合法有效并且具有高度紧密联系性的证据,顺利证明这笔信用卡债务的确是属于夫妻共同背负的债务。
伴随着各类消费方式的日益多样化和拓展,当事人在这个过程中务必对此类证据的保存和收集给予充分的重视,否则将可能面临举证不力的不利局面,从而给自身带来诸多困扰和风险。《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