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补偿费(即房屋重置费用),主要用于弥补被拆迁房屋所有者所遭受的损失,此类补偿以被拆迁房屋的建筑构造及损耗程度为评估依据,并且按照平方米的固定价格进行计算。
2.周转补偿费,此项费用主要是用来支付被拆迁房屋住户在临时居所或者自行寻找临时住所过程中所产生的不便,其具体金额会根据临时居住环境的优劣而定,并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家庭人口数,以月度为单位进行相应的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该费用旨在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生活,或者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具体标准,将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状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制定和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