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在行政复议程序终结后的十五天内,当事人具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若当事人已经收到了相关复议决定书,且对该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之日起计算十五日期限内提交诉讼请求;
然而,如若超出了上述的复议期限仍未能收到复议决定书的情况下,在复议权利时效到期之次日起计算十五日内,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