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债务方追索债款是否构成骚扰问题,需要依据具体的追索行为来进行评估。
如果强力干扰到债务方的生活秩序,那么这样的行为便可能被视为骚扰。
例如,以发送威逼、恐吓或其他淫秽、侮辱性信息等方式干扰债务方日常生活的行为;
或者是捏造不实事件,意图对债务方进行民事诉讼或行政处罚乃至刑事指控的行为,皆可认定为骚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