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受到配偶诉求离婚后,当事人可径直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提请,无需得到对方的许可。
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批与处理这类案件时,必须履行一定程度的调解职责;
若双方之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通过调解修补,则应当依法批准离婚。
此外,当因家庭暴力而引发的离婚事件发生时,无过错的一方可依据相关司法原则,请求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