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刑拘后二十四小时的讯问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在看守所进行。
对于拘留的执行,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在被拘留人被逮捕后应立即送往看守所,并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
此外,除了特殊情况如由于无法通知或可能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以及恐怖活动犯罪等原因而需要通知的情况外,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向被拘留人的家属发出通知。
当妨碍侦查的情况消除后,公安机关也应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通常来说,如果公安机关决定对某人实施刑事拘留,他们应该在二十四小时内将其移送到看守所,此后,公安机关的所有讯问工作都必须在看守所内进行,除非涉及到现场指认、法庭审理等特殊情况,否则,不允许将犯罪嫌疑人从看守所中提出。
2、在公安机关拘留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
同样地,在拘留后,公安机关应立即将被拘留人送往看守所羁押,并且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
在通知方面,除了特殊情况如由于无法通知或可能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以及恐怖活动犯罪等原因而需要通知的情况外,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向被拘留人的家属发出通知。
当妨碍侦查的情况消除后,公安机关也应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
在进行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但也可继续羁押在公安机关不超过二十四小时。所以,如果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没有立即送看守所,而是继续羁押在公安机关的,则在拘留后的24小时候内的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而不是必须要在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