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建筑工程现场作业容易遭受潜在风险,雇员在施工期间稍有不慎便可能导致人身伤害事件的发生。
对于雇员因事故所致的身体损伤,首要之务便是明确其是否符合法律意义上“工伤”的定义,以便据此来明确对其进行何种层面的补偿措施。
在这一层面上,工人们与雇主之间基于实际劳动的法律性质而形成的雇佣关系至关重要。
如若工人们在执行日常工作任务时不幸受伤,那么这种情况通常会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工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