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等刑罚的犯人,倘若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获得暂缓入狱的机会,也就是说在监狱中服刑的时间被暂时停止,转而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这一部分刑期。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类被许可暂缓入狱的犯人在监外执行期间所度过的日子,仍应视为已然服刑的时间,并将其计算在内。
不过,如果原本没有资格享受暂缓入狱待遇的犯人,却通过行贿等违法行为获得了这项权利,那么这段在监外执行的时间将不会被计入正式的刑期内进行核算。
此外,若在暂缓入狱期间,犯人突然逃离监管场所,那么这种脱逃时间也同样不能算作服刑的正式时间。《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