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押那些涉嫌短期罪行但尚未定罪且需要强制劳动的囚犯,短期内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进行拘役。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的明确规定,这种拘役的实践期限为一个月至六个月不等,而依据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被判处于拘役状态下的犯罪分子,应该由公安机关执行,并且在此期间,这些罪犯每个月有机会回家探望一至两天;
若参与了劳动改造工作,则可以考虑适当给予报酬作为奖励。
3.根据第四十四条规定,无论是先前已经判决还是正在审理过程中的拘役案件,其刑期都应自判决开始执行之日起计算;
同时,对于判决前已经接受拘留等待判决的罪犯,每日的拘留时间将予以抵扣一日的刑期。《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刑法》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