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当被告人获得被害者的谅解时,这无疑将对其量刑产生积极影响。
然而,如果被告人曾因犯罪行为而被判刑,那么他将会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
累犯,即曾经被判刑并再次犯罪的罪犯,应受到更严重的处罚,但对于过失犯罪以及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则不在此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了“一般累犯”的概念,即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五年内,若再次触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则构成累犯,应当受到更严重的处罚,但过失犯罪及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则不在该条款的适用范围内。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中的期限,仅适用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且自假释期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刑法》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