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中,夫妻在决定离婚时无需顾虑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
理由在于,成年子女已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为力者,不再受到抚养权所制约。
然而,若成人子女无法独立生活,夫妻双方便可自行讨论孩子的照料事宜,如遇分歧也可诉之于法律。
此时,法院将依据各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优先依照对未成年子女最为有利的原则进行裁决。
所谓不能独立生活的儿童,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失去劳动力或是虽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却无法凭自身收入维持日常生活所需;
2.仍处于求学阶段的孩子;
3.确实缺乏独立生活所需的能力及环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