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于那些以下列方式提出的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请求,将不会予以支持:
首先是有关支付存款本金及其利息的请求权;
其次是兑现国债、金融债券以及针对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的请求权;
再则就是源自投资关系而产生的缴纳出资的请求权;
最后便是其他根据法律规定明确排除在诉讼时效范围之外的债权请求权。《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