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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之债有哪些特定方法

种类之债有哪些特定方法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4-30 09:35:35 已帮助11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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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之债有哪些特定方法
关于种类之债的特殊交付方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根据规定,在债权人为居住所在地交付标的物的情况下,债务人必须将种类物中的特定部分运输到该债权人家居之处提出交付,在此过程中,标的物就被确认为指定的个体;
其次,若标的物在债务人为居住所在地进行交付,那么当债务人将此标的物从种类物中单独分离出来并通知了债权人之后,此标的物也便随之确定下来;
最后,假使债权人和债务人分别位于两地,而且按照原定协议规定应当由债务人将标的物从一个地点运输至另一个地点时,如果在目的地握手言和之际,从债务人手中递出了标的物,此时,标的物亦可被认定为特定物。《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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