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地被认为是刑事拘留并未导致案底的产生。
所谓刑事案底,乃是指经由法院审理并判定有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资料,以及犯罪实情、审判过程及裁判结果等相关详细记载的历史性档案材料。
然而,在刑事诉讼程序之中,拘留所代表的则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受管辖的案件,展开侦查活动期间,在遇到了特定的紧急状况,特别是对现在发生的违法行为者或显而易见的疑似罪犯,所采取的暂时性地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并非通常意义上的刑事处罚,但作为侦查过程中的一种强制力量,它并未产生案底痕迹。
换而言之,仅以刑事处罚取向的处罚方式才能留下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