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明确规定,农村居民每户仅可拥有一处宅基地,如若出现转让、出售或者租赁住房等情况,再度申请宅基地者将无法获得批准。
由此可知,尽管法律条款已对农民转让或出租宅基地自建房行为作出禁止性的明确规定,然而由于受让方通常具备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这就使得宅基地的转让得以排除障碍。
此外,在实施农村自建房转让过程中,倘若村集体对此表示反对,那么该项交易也将无法顺利进行。
因此,为避免可能产生的诸多困扰,在决定转让农村自建房之前,务必先征求村集体的同意。
同时,在办理过户手续时,还需要在房屋所在地进行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