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企业要求员工加班需满足以下两项因素:
一方面,企业须出于生产运营需求而延长工作时长;
另一方面,企业在征询工会及劳动者意见并达成共识后方可延长工作时间。
当企业提出让员工加班请求时,员工享有拒绝的权力。
然而,并非所有情境之下员工均有权拒绝企业加班安排。
雇主因以下各类缘由延长工作时间,劳动者则无权予以拒绝:
首先,若是遇到自然灾害、突发事故或者因其它某些原因导致劳动者生命及健康受到严重威胁,亦或是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亟待采取紧急措施之时;
其次,若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出现故障,从而影响到生产以及广大社会利益,必须立即进行抢修作业;
最后,还有那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诸如在这些情况下,劳动者务必服从企业安排,完成额外工作任务。
此外,对怀孕达七个月及以上且处于哺乳期不足一周岁婴儿阶段的女性员工来说,无论何时皆可婉拒加班之请求。《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