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无需如此操作。
由于借条乃是由借款人独自书写签署后交予出借人的债务证明文件,因此,在借据上署名之人理应为借款人本身,而非借款人之外的第三者,此外,若存在担保之情况,也可由相关担保人进行签字确认。
然而,倘若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属于借款合同范畴,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无论是作为债务人(即借款人)还是债权人(即出借人),均需在合同上加盖印章以示确认。《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