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是复合性的,涉及到两个重要层面的内容:
首先,它直接侵犯了国家所制定实施的一系列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的法律规章制度;
其次,更进一步地侵害了广大公民的基本生命健康权益。
为了确保国民的生命健康得到充分保障,我国政府已经具体出台了多个相关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并据此构建起一套相对完备的食品卫生监管体系。
然而,作为反面教材,那些非法制造和销售含有毒害性物质或有害成分的食品的行为,就是公然挑战这些法律规定,严重破坏了这套食品卫生监管系统的正常运作。
更为严重的是,在生产及销售的食品中蓄意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用原材料,这无疑将对广大市民的生命健康构成重大潜在风险,因此,这样的行为实质上也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利益。
在犯罪行为的真实表现上,被告人不仅需要违反国家级别的食品卫生安全法律法规,还必须在其生产和销售的各类食品中故意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材料,或是明确知晓其销售的食品中含有这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