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职员工选择主动提出与雇主建立的劳务关系,他们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知会用人单位。
在此情况下,其原雇主无须为该员工支付经济上的补偿金。
当公司接受并同意结束双方之间的劳动力契约时,有义务依法出具一份书面证明,以此作为解除或终止劳务合同的依据。
如果原雇主未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法规,向离职的员工开具正式的解除和终止劳务合同的书面证明书,则将面临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纠正措施要求。
此外,若由此行为对该员工的权益造成了侵害,他们有权寻求法律途径,要求原雇主进行赔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