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这种行为并不构成违法行为。
在得到持卡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对其信用卡进行转授使用,这种行为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
然而,若未经过持卡人允许而擅自刷取其信用卡或者涉嫌盗窃持卡人的信用卡,那么这些行为就会被视为违法行为,需要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存在以下几种情形时,涉及信用卡诈骗活动且数额较大的,需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并处打击二万元至二十万元的罚金;
倘若数额巨大或者还有其他恶劣情节,则需判罚五年内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起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若是金额达到特别巨大量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面临长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并处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使用伪造和变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身份证明申请的信用卡;
(2)使用过期或作废的信用卡;
(3)擅自仿冒他人拥有的信用卡;
(4)具有恶意透支行为。
这里所提到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抱着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过法律规定的损失限度或者逾期还款期限,并且在发卡行催收之后仍旧拒不还款。
如果是涉嫌盗窃信用卡并加以利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作为罪名判定进行惩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