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我国的治安拘留采取在法定的行政拘留场所进行;
而对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拘留在性质上属于羁押状态,通常会由公安机关安排在专门的看守所内执行。
除此之外,派出所作为基层公安机构,并无直接执行拘留的职权。
其次,如若某被决定实施行政拘留的人员在异地被捕,或者有其他必须异地执行拘留之情况时,需经过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的审核批准后,方可在异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